摘 要: | 1.深层次经济体制性问题,央行的金融监管还无力解决,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了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五个先决条件:(1)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2)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3)有效的市场约束;(4)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5)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从我国的金融经济现实来看,具备这五项先决条件尚有相当大的差距,突出表现:一是当前困挠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体制性金融风险,是计划经济时期几十年各种经济矛盾积累的结果,从根本上解决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难度很大,二是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社会公众的风险承受能力差,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体制性金融风险的破坏力。三是健全的信用评估考核体系尚未建立,社会整体信用普遍较差,发展信用经济的基础性条件尚不具备,这些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都不是央行金融监管所能解决和改变的,因而,单纯从金融角度来考察我国的金融监管效果问题,是不现实的,不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体制方面的诸多问题,中央的有效监管就会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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