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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是“护身符” 严重违规可辞退
作者姓名:蔡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1:2012年8月,王某应聘到某中学化学教研室工作,双方订立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王某经医院确诊怀孕两个月,其父母得知后建议她静养保胎。于是王某向学校提出请假一个月的申请,但由于王某并没有提供确需休假保胎的医生诊断证明,加之学校也缺乏代课老师,因此未予批准其休假申请。对此,王某未予理睬,擅自离开学校回了其父母所在地,此后学校多次电话联系

关 键 词:教研室工作  中学化学  劳动合同  代课老师  于王  用人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  单方解除  聘用合同  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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