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谈谈对《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认识
引用本文:沈含澧.谈谈对《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认识[J].上海会计,1987(2).
作者姓名:沈含澧
摘    要:《会计法》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一年多,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公布,欢欣鼓舞。觉得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第一次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障,感到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重大,下决心尽一切努力为搞好会计工作作出新的贡献。但有些同志对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觉得在执行时很为难。谈一点自己对如何执行这一条文的看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