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土地使用证,是行政确权不是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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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褚玉龙,张素梅.颁发土地使用证,是行政确权不是行政许可[J].中国土地,2006(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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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玉龙 张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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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西省三众律师事务所 2. 山西省原平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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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84年,村民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若干亩土地,承包期15年。后来,李某将其中的5.95亩耕地自愿交于村民杜某耕种,耕地相关承包费用由杜某直接向村委会缴纳。1997年,李某与杜某协商一致,将这5.95亩耕地全部登记在杜某名下,并记入村委会土地登记台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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