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抵押登记 保护债权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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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亚中.依法抵押登记 保护债权人利益[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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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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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 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 45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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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从安阳市土地局了解到,一些金融机构办理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时,未按《担保法》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据不完全统计,应当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土地抵押合同,占了该合同的一半以上。《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就是说,安阳市的土地抵押合同有一多半是无效合同。由于抵押物未办理登记,其担保合同无效,导致抵押权人处理抵押物时,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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