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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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宣欣.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核算[J].天津财会,2006(2):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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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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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英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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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退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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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包装物押金 逾期 核算 收回 约定期限 使用期限 税务机关 销售额 征税 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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