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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引用本文:王宣欣.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核算[J].天津财会,2006(2):41-42.
作者姓名:王宣欣
作者单位:天津英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摘    要:关于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退回押金的逾期,会计上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为限,税法上以超过1年为限。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关 键 词:包装物押金  逾期  核算  收回  约定期限  使用期限  税务机关  销售额  征税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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