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 |
| |
引用本文: | 完绍芹.浅议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J].财会通讯,2011(1). |
| |
作者姓名: | 完绍芹 |
| |
作者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
| |
摘 要: | 一、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计量的相关规定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来计量,其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三者之和扣除此三者现值之和的差额,用公式描述即为:
|
关 键 词: | 未担保余值 会计处理 入账价值 应收款 现值 计量 出租人 直接费用 最低租赁收款额 融资租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