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解析 |
| |
引用本文: | 陈莉.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解析[J].财会通讯,2011(4). |
| |
作者姓名: | 陈莉 |
| |
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危机后全球会计治理及其国际协调机制与我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BJY020);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财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9CJJ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一、新增值税条例中固定资产范围新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属于固定资产。(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
|
关 键 词: | 进项税额转出 消费型增值税 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抵扣 生产经营 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增值税 在建工程 新增值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