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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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函晟.如何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3):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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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函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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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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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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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 《保险法》 保险合同 询问回答主义 除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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