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这份通知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达之日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和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政策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笔者将有关税收优惠作一下梳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