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应关注的调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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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文娇 王方圆 付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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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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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1、借款利息①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除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以外,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外,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超出部分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说的额。另外,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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