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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初探
引用本文:王成,马明霞,钱伟.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初探[J].治淮,2009(1).
作者姓名:王成  马明霞  钱伟
作者单位:[1]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33001 [2]安徽省蚌埠市环境监测站,233000
摘    要: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章第十五条以及第三章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条款中对跟踪评价提出了明确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关 键 词:《环境影响评价法》  流域综合规划  跟踪评价  淮河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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