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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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成,马明霞,钱伟.淮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初探[J].治淮,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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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成 马明霞 钱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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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33001 [2]安徽省蚌埠市环境监测站,2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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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章第十五条以及第三章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条款中对跟踪评价提出了明确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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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评价法》 流域综合规划 跟踪评价 淮河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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