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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单位:;1.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税总函〔2015〕4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新国税发〔2015〕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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