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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单位:;1.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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