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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消短款自賠的規定
引用本文:瘦竹.应取消短款自賠的規定[J].中国金融,1957(14).
作者姓名:瘦竹
摘    要:出納制度规定错款处理的原則是“長款归公,短款自賠”,我認为長款归公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否則容易造成貪汚。但是短少的款項应不应当山經手人賠偿,这一点却值得研究。这里联系到一个問題:即如何对待一个同志的錯誤。我不否認对一个同志犯了错誤,必須給予一定的教育,但問題在于是否必须在經济上予以制裁。一个同志在工作上發生錯誤是难免的,例如文書工作同志抄错了字、記賬員記錯了賬等,同样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發生的差錯,但是在处理上就不同了。文書同志抄錯了文件,只需改正或重抄一次就行了;記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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