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许多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千方百计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如汽车、摩托车销售中的代办牌照,房产销售中的代办煤气、暖气开户等。有些企业为有关部门代收相关费用,如供电部门代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等。在缴税时,不少企业认为这些代收费用形不成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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