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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不动产登记中的更正登记——兼评《物权法》第19、20条之规定
作者姓名:
马卉
郭静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为了保护不动产本身及交易安全,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原因在学理上大致有四种:第一,因登记人或申请人的过失而导致;第二,因申请人或权利人恶意串通而导致。如房产借名登记,事实购房人因无商品房购买资格,而被登记人恰有购买资格,此时双方通过合意、串通,造成房屋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三,因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欠缺而导致。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因之前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过户登记不正确;
关 键 词: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
房屋买卖合同
过户登记手续
不动产物权变动
更正
购买资格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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