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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引用本文:龚嘉音.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10(16):192-193.
作者姓名:龚嘉音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财务处,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现代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业务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特殊情况下也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其应交营业税的所属税目也不同: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时应首先考虑纳税人的所属类别,然后根据其租赁业务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本文主要讨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关 键 词:融资租赁业务  经营单位  税务筹划  营业税  经营租赁  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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