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两岸保险法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比较分析——从区分投保人善意或恶意的角度出发
引用本文:初澈.两岸保险法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比较分析——从区分投保人善意或恶意的角度出发[J].金融纵横,2010(7):48-50.
作者姓名:初澈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摘    要: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合同法律效力规定的比较不难发现,台湾地区保险法将重复保险区分为投保人的善意和恶意行为两种,这种对投保人意图的区分是我国大陆《保险法》所没有并且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大陆《保险法》未来的修订过程中,应当引入恶意重复保险理论,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立场加以划分,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重复保险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

关 键 词:重复保险  法律效力  善意重复保险  恶意重复保险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