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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    要:为了支持三峡库区的移民开发和三峡工程的建设,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关于三峡工程库区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现将三峡库区移民开发中有关工商税收、农业税收的政策规定通知如下: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规定纳税。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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