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最近我们在调研工会财务工作及参加各市组织的年度工会财务互审中发现,一些县级工会将一部分经费用于招商引资等,偏离了工会经费使用方向,对工会工作产生了消极影响,值得警惕。如地方党委、政府将工会作为工作部门,要求工会和其他部门一样承担招商引资等的中心任务,工会主席长年驻外招商,不管工会工作,影响工会完成各项任务;由于政府不提供招商引资经费,工会只好用工会经费支付招商引资费用,如我省某县全年拨缴工会经费收入30多万元,当年招商引资费用支出就占经费收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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