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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企业法人与国企改革
引用本文:肖志兴.特殊企业法人与国企改革[J].国有资产研究,1998(4).
作者姓名:肖志兴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摘    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大致划分为三种基本的组织类型:第一类是由国家直接投资并管理的国营企业;第二类是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受某一政府机构管辖但拥有一定经营自主权的国家主办企业,以国家独资为主;第三类是按普通公司法创办和经营、享有完全经营自主权的公私混合企业,国家参股或控股。特殊法人这里指的就是第二类国企,即国家主办企业。认清特殊法人的特性,有助于我国国有经济组织形式的正确选择,推动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推进。1.特殊法人的目标特性。无论何种国有企业,都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差别仅在于二者的组合比重上。一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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