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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必须规范化
引用本文:张毅.企业破产必须规范化[J].现代企业,1997(6).
作者姓名:张毅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摘    要: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兼并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并且强调,要规范破产,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当前,我国许多应该破产的企业并未真正破产,破了产的有相当一部分因破产不规范遗留下许多问题,影响破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我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破产法》,从1988年实施算起到1994年已有6年.其间全国破产各类企业940户.1995年上半年,50个试点城市和6个比照试点城市破产终结131户(资产负债率达147.2%).1996年全国破产案例约5000多件,只占我国法人企业500万户的0.1%.而根据国际经验,在社会化、国际化生产的背景下,企业破产常量为1%,也就是说,我国约有90%该破产的企业还没有破产,还处在“优不胜,劣不汰”之中.资本营运的最大特点或者说它的本性就在于保值和增值.如果实现不了保值和增值且几经努力回天乏术,它实际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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