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董事责任保险对于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界定责任范围,是当前我国董责险实务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本文从学理出发,通过对域内外董责险条款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领域董事责任发展现状,对董责险的责任范围之界定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认为,我国董责险应排除公司对董事的补偿责任,转而将其纳入保险人对于董事不当履职致损进行直接赔付的范畴之内,从而减轻公司负担;应明确公司作为受害第三人的地位,认定其享有保险利益,并结合上市公司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对董责险积极责任范围进行区别性表述;应适度限缩除外责任范围,将违反忠实义务的除外责任界定为“以致害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应肯定虚假陈述纳入除外责任范围的示范效用,实现与立法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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