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自主发行”需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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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特约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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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均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及时披露政府财政状况,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截至到2011年11月28日,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均顺利地完成共计229亿元地方债的招标、认购与发行工作,地方债受到一级市场承销商的热捧,认购均超过3倍以上。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等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顺利进行,不仅体现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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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 自主发行 地方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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