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温州市2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高价续期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了使讨论者之间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需要预设并最终确立一定的讨论规则,从遵守法律——遵循良法的法治基本逻辑线条出发,应当相应地遵循依据优先——遵效果优先的讨论规则。即在各种讨论者的意见中,有法源依据的意见应当优先被采纳;如果多种意见均有法源依据作为支撑,那么能够取得最优实施效果的意见应当优先被采纳。有偿续期方案存在着至少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的依据基础,应当作为优选。同时,能够使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可接受的低价有偿续期方案,更该作为优选中的优选。虽然对比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续期理由确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在现有法源依据修改之前,还是需要遵循低价有偿续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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