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与破产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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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艳丽.新《破产法》与破产会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4):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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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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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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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7年6月1日起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正式实施。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破产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新破产法设置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等12章,计136条。不难看出,作为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破产法的主体内容中除了附则外,其他章节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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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法》 破产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责任 债权债务关系 新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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