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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不宜独立设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评析
作者姓名:蒋石平  尹振国
作者单位:[1]广东商学院,广州510320 [2]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40
摘    要:危险驾驶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迎合了社会公众要求打击此类行为的舆论。但是,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有悖刑法谦抑性,会造成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通过解释和完善现有刑法规范,完全可以满足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中单设危险驾驶罪没有必要。

关 键 词:危险驾驶  醉驾  过失犯罪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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