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不宜独立设罪——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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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石平 尹振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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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商学院,广州510320 [2]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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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驾驶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飙车、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迎合了社会公众要求打击此类行为的舆论。但是,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有悖刑法谦抑性,会造成刑法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通过解释和完善现有刑法规范,完全可以满足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中单设危险驾驶罪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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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 醉驾 过失犯罪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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