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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摘    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国务院1999年7月9日批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前款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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