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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看我国上市公司监管
引用本文:鲍海滨.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看我国上市公司监管[J].中国金融家,2005(7):94-95.
作者姓名:鲍海滨
作者单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诉讼,近年来已屡见不鲜,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银广夏案等。尽管首例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股民已获赔11万多元,但是ST银广夏其后多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由此看来,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在法律上和制度上规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从而尽量减少虚假陈述的发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有效途径。

关 键 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上市公司监管  虚假陈述  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  民事赔偿案  投资者利益  银广夏案  资不抵债  监管工作  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  股民  公告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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