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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探讨
引用本文:张秀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探讨[J].财会研究(甘肃),2005(7):36-37.
作者姓名:张秀珍
作者单位: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在成本法下,按《投资》准则规定,对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即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所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分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投资收益确认  被投资单位  现金股利  初始投资成本  清算性股利  被投资企业  账面价值  利润分配  净利润  不作为  接受  配额  收回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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