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创新与地位——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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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松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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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西宁8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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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各种案件审理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需要法院改变以前的审理方式,尤其是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这类案件时,更需要完备的审理模式。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明确规定在其中,在这一定程度上相应的要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专门的一套程序,但目前我国各地法院仍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交由民事法庭审理,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涉及的专业型较强,问题复杂多样,同时各位法官的专业水平有限,故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重新界定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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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 职能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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