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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失业保险金职工失业索赔偿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诉人:解某,男,泰安市郊区某供销社(集体企业)职工。被诉人:某供销社。1997年10月,申诉人因经销假冒被诉人商标的酱油、醋,非法所得3700余元,被泰安市技术监督局查获,并处以罚款。1998年1月7日。被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将申诉人开除,5月16日被诉人将开除决定送达申诉人。5月28日,申诉人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救济金,被告知不能领取,原因是自1995年1月以来被诉人一直未缴纳失业保险金。7月6日,申诉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诉人支付相当于其应得失业救济金的赔偿金2160元。分析意见:按照《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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