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探析——基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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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宇航,唐佩玉.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探析——基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讨论[J].商,2014(16):131+14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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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宇航 唐佩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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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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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要举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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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审查主体 第93条 羁押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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