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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摘    要: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于2003年始到我公司工作。2003年5月3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的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派被告去日本研修实习,其中研修1年、实习2年;被告先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作为保证金,被告结束研修实习后,在原告处圆满工作1年后全数返还;如被告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相当恶劣时,中止研修实习,回国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预付的保证金。

关 键 词:保证金  培训协议  公司员工  实习条件  居留资格  生活态度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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