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复议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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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银莹.三问复议和解[J].中国海关,2008(1):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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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银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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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关总署政法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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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这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的一项新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是行政复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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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法 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制度 争议解决机制 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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