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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引用本文:谢俊,薛庆三.免抵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安徽税务,2002(Z1).
作者姓名:谢俊  薛庆三
作者单位: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一、关于当期单证不齐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理解不透,重视不够,对当期收齐的部分单证不及时申报,想等当期单证全部收集齐全后再申报。该问题影响到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影响税收计划的及时调库和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分成,影响退税计划的准确性而造成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兑现,必将增加其他企业负担。对这个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要求出口企业按“操作规程”执行,不论有无出口收入,均要按月按期申报,对当期单证不齐的在申报明细表中注明;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收回的单证上注明的日期进行严格把关,属于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二、关于生产企业既有供货销售,又有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销售行为,对供货销售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处理问题。由于部分企业未设立“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造成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进入当期留抵税额中,影响免抵税额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对此,企业应按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1993]财会明电传010号)的要求,月份终了,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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