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改变房产的经营方式”的涉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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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影.商榷“改变房产的经营方式”的涉税意见[J].会计师,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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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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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怀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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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阅读贵刊第九期高太君一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节税应重视的几个方面》,感觉受益非浅,但对其第五条“改变房产的经营方式”税收筹划中提出商榷意见。第一,2004年个税计算依据何在?该文计算王某200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10%=3万元,不知其计算依据何在?另外王某个人所得税应按月计算而不是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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