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条款对特殊行业的适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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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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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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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壮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自由竞争造成限制与危害。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特殊行业的公益性,在行为主义的反垄断立法模式中,鼓励合理的企业合并,对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除外,有利于反垄断法律价值的统一和经济安全,而且有助于以集中破除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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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者集中 特殊行业 适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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