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提存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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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昀.论我国提存制度的完善[J].理论观察,2022(3):117-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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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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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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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使大家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隔离和疫情防控需要,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易出现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提存制度具有极大的适用空间。我国提存制度起步较晚,《民法典》中进行了统领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地细化完善。研究提存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可准确把握其设立的宗旨和本质属性;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在沿用我国现有提存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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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 法律性质 提存机关 提存公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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