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定共同必要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建议——以“合同拟制共有股权”的转让纠纷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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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卓然.论判定共同必要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建议——以“合同拟制共有股权”的转让纠纷为例[J].特区经济,2021(2):135-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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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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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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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诉讼标的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判定标准,其实体法在于对案件的实体结果必须做统一判决,即需要合一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以是否需要全体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作为标准,可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必须做统一判决的前提下,"共同诉讼标的"不应仅限于指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同一或共同,还应包括"生活事实、纠纷事实"的共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存在转让方虽为复数,但是根据交易目的其持有的股权必须一并转让,该情况本文称之为"合同拟制共有股权",对于此类转让纠纷应以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型来作为纠纷处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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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必要共同诉讼 合一确定 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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