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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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怀森.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6):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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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怀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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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工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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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是否有利图?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倪端。案例一: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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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纳税人 化肥生产企业 纳税人销售 应税劳务 案例分析 购货方 含税价格 进项税额转出 销货方 销售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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