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安置的商品房买卖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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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永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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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楼市》 律师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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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背景:2003年6月,A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发旧城改造二期甲段工程。A公司在开发中需拆除王先生门面两间,共计面积68平方。经协商,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正开发的胜利路8号商铺一间用于安置补偿王先生,商铺面积为85平方,安置单价为2000元,王先生需要向A公司支付差价72000元。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协议支付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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