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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产登记中的《物权法》法理论纲——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作者姓名:刁其怀
作者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一个常态交易的完成,一般需要如下几个过程,首先,出卖人与买受人须达成买卖的合意(合同),这时债权即为产生。然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这个合同履行完毕,此时,买受人取得所需之物,而出卖人取得对价(一般为金钱),物权就此产生。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债权  法理  合同履行  买受人  出卖人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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