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监制”产品谈质检机构的社会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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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存兰.就“监制”产品谈质检机构的社会公正性[J].现代质量,1998(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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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存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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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密地区质检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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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制”产品,即质检机构对某个企业、某种产品进行质量管理、控制,最后验货把关,使合格产品标上“监制”字样走向市场。但是,须注意二点:第一、质检机构应纯粹从事质量检验工作,即不得搞新产品设计,也不得搞新产品生产、科技开发;与产品生产单位不应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受经济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影响。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监制”,表明了该质检机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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