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企业产品销售中,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是常见的一种方式,买方交款后,卖方企业开出销售发票并连同提货单一起交给买方;蛋方凭提货单到卖方企业提货。但有的买方并不立即提货,有的买方交款开票与实际提货的时间相隔很长,造成了卖方企业当期开出的销售发票与实际收回的提货单不符,给销售核算带来了很多麻烦,因此有的企业为了真实反映本期实际销售产品情况,将本期开出发票的价税会计金额作为“预收帐款”记帐,将本期收到的提货单上的价税会计金额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记帐依据,并按本期收到的提货单上的产品数量乘以产品的库存成本价计算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例如:某水泥厂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8月份开出水泥销售发票10000吨,发票上价税会计金额为23400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8月份该企业凭提货单发出水泥8000吨,提货单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872000元(因各月单位销售价不等,本月所收提货单上的单位销售价不一定与本月开出发票上的单位销售价一致,这里只是为了便于计算假设的数字),8月份产品库存成本价每吨150元,月末,该企业作了如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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