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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使用作品应支付报酬
作者姓名:张毅
摘    要:案情回放2007年4月,刘某与某市邮政局订立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刘某提供5幅摄影作品,许可邮政局在发行邮资封片时使用,邮政局使用每幅作品支付报酬400元,共计2000元。随后,刘某在含有其5幅摄影作品的邮资封片图稿上签字确认(图稿中有国家邮政局发行字样),并领取了报酬。

关 键 词:重复使用  邮政局  著作权人  使用许可合同  摄影作品  报酬  邮政企业  支付  邮资  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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