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能强行收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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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徽省濉溪县颜某来信反映:他所在的村里有一位老人于1999年7月去世。老人生前一直由其在邻村的独生女儿照顾,后事也是由其女儿操办的。村里分给老人的承包地也由女儿代为耕种。当时乡政府文件规定,从老人去世之日起3年内,女儿享有老人承包地的耕作权。但是,在2001年,即老人去世2年后,村里就要强行收回女儿的承包地。请问,村里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答:村里无权收回老人的女儿的土地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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