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借贷”不同“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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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英勤 刘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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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某县水泥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0年5月1日向刘顺借款4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按1.8%的月利率逐月付息。同年8月间,水泥厂为了扩大经营,急需几百万资金,便发动职工并向社会集资。在此期间,刘顺于8月20日又借给水泥厂4万元,仍按1.8%的月利率付息。第一笔借款付至同年11月,其本金及11月以后的利息和第二次借款本息水泥厂一直未还,刘顺遂于2001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厂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但双方于同年8月20日的借贷行为,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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