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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签合同 损失万余元
作者姓名:侯成利  杨维松
摘    要: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猪及生猪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亭区山亭镇农民张某因草率签合同,损失了一万余元。山亭某食品厂是生猪定点屠宰场所。2001年6月8日,该食品厂与张某草损签订一份《生猪产品联营合同书》,食品厂为甲方,张某为乙方。双方约定:“甲方依据市场价格,收取乙方提供的生猪;甲方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甲方将加工好的产品按生猪收购价为依据批发给乙方。”合同第5条还约定:“乙方先提货后付款,甲方并按超过约定的量给乙方优惠或奖励。乙方必须只能出售甲方的产品,并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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